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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祁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易某某,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农民。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次女王翌苏由原告易某某抚养,由被告王某某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0元,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付1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易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