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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十家子村村委会与刘海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刘海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928号原告:朝阳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XX镇XX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久文,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海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社区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XX镇XX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海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县XX镇XX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县XX镇XX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县XX镇XX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朝阳县XX镇XX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