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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电白县邮政局与李伟杰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电白县邮政局,李伟杰,麦水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电白县邮政局。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法定代表人:韩永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东阳。一审第三人:麦水庚,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东阳。再审申请人电白县邮政局因与被申请人李伟杰、一审第三人麦水庚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电白县邮政局申请再审称: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54号第5栋401房屋是由电白县邮政局房改调整给麦水庚,并非由李某转让给麦水庚,而涉案第4栋401房已经由电白县邮政局调整收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54号第4栋401房屋的所有人问题,涉案第4栋401房屋现登记在麦水庚名下,电白县邮政局主张,涉案第4栋401号房屋原为其单位分配给麦水庚的房改房,其单位已经于1999年12月20日将涉案第5栋401号房屋调整给麦水庚,涉案第4栋401号房屋现由其单位收回,故涉案第4栋401房屋现属其单位所有。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第5栋401号房屋的原产权人为李某,李某于2009年12月8日将该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麦水庚,并非由电白县邮政局主张的按房改政策内部调整给麦水庚,即电白县邮政局主张之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并不相符,故二审判决依法认定涉案第4栋40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麦水庚,不予采纳电白县邮政局关于中止对涉案第4栋401房屋的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电白县邮政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电白县邮政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