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献县永顺玛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献县永顺玛钢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79号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金竹沟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5167-8。法定代表人张祖明,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献县永顺玛钢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西八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王树领,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献县永顺玛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交纳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陆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