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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邻水县宏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宏度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436-2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宏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柴天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黄永茂,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邻水县宏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9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