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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和珍、林洪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和珍,林洪庆,蓝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22号申请人:林和珍,男,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洪庆,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满金,女,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和珍与被执行人林洪庆、蓝满金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洪庆、蓝满金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林建桥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