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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盼生与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盼生,黎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宋盼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辛庄镇界沟村。委托代理人赵学龙,招远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富华,男,苗族,四川省重庆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文化区。委托代理人王吉坤,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宋盼生与黎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盼生于2015年9月14日以该案已在庭外得到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盼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宋盼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宋盼生负担。审判员  路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