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付某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男权思想严重,家庭收入全由其掌管,去年我取钱看病被被告发现后,被告抓着菜板就往我头上打造成我头部缝了多针。被告在家里有暴力行为,导致我不敢回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有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原、被告均系再婚,但双方共同生活八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陈述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时有争吵发生,并且原告陈述被告曾打过原告,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双方应多为家庭和睦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希望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