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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莹芝、江苏嘉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莹芝,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嘉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新永嘉特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环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苏州阳新餐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莹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虞山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高德康。原审被告江苏嘉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中村。法定代表人黄才恺。原审被告徐州新永嘉特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明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惠思。原审被告邳州市环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邱敏煌。原审被告苏州阳新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莹芝。上诉人黄莹芝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嘉宝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新永嘉特种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环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苏州阳新餐具有限公司、黄才恺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驳回黄莹芝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后,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黄才恺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口头裁定准许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才恺的起诉。黄莹芝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莹芝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案应移送黄莹芝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永安居委内洋1930线西18之1号的隶属法院,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由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争议的解决向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