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7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简阳市恒益商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恒益商混有限公司,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70-2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恒益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赖崇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德强,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钟家华,经理。申请执行人简阳市恒益商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3639025.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6元并申请执行费38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在四川凯力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收入4000000元予以扣留。2015年8月2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先行支付货款3000000元,余款656981.50元(含案件受理费17956元)、补偿款100000元、货款利息(以3656981.5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5年8月28日,被执行人简阳市实业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简阳市恒益商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7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