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世科与重庆市鸳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科,重庆市鸳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236-1号原告周世科,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鸳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115号(鸳鸯北湖郡1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20353518-7。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科与被告重庆市鸳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世科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