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谢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谢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负责人,贾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枫,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信用卡中心。被告谢某某,女,5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被告谢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永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称,被告丈夫闫某某在世时,于2013年3月28日分别在我银行办理信用卡二张,截止2015年8月19日共欠款10621、63元,现因闫某某去世,被告谢某某继承遗产应予偿还上述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谢某某丈夫闫官锁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283********3281/6259********0419。截止2015年8月19日止,闫某某使用的两张卡号其中尾号3281的信用卡欠款9701.91元、尾号0419的信用卡欠款919.72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有,闫某某办理信用卡二张、办理申请表、闫某某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告谢某某丈夫闫某某于2015年1月9日死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丈夫闫某某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消费欠款的事实存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债务人死亡的,就其生前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被告谢某某的丈夫闫某某已经去世,被告谢某某系闫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债务应由被告谢某某负责清偿。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谢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信用卡欠款一万零六百二十一元六角三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麻玉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