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庞登辉与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宪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960-2号原告庞登辉,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克强(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天星镇东大街文峰路,组织机构代码55823010-4。法定代表人张宪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强江、胡兴山,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宪珍,男,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弟,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江长城,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登辉诉被告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宪珍、张立弟、江长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登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登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庞登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登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庞登辉负担。审 判 长 游 洪审 判 员 张永明人民陪审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