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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曾维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赵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富���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7元,减半收取2293.5元由原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