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韦道标与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韦道标。被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人代表韦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韦道标与被告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道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道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道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道标负担。审判员何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于浩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