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陵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大成兴业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大成兴业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大成兴业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铜陵大成兴业工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陵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