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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与购毒人员刘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淮海中路XXX号中环广场星巴克咖啡店内由被告人唐某将一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成交后双方欲离开时被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成交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0.9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唐某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新发现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等书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外就医建议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唐某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新发现的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两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应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闵 灏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