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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朱桂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朱桂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532号原告张桂芹,女,194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朱桂芹,女,1940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朱桂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