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朱桂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朱桂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532号原告张桂芹,女,194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朱桂芹,女,1940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朱桂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景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