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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沈伟根、郭贵平、陈聚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沈伟根,郭贵平,陈聚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127-1号原告:张伟,女,汉族,城镇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大街886号。被告:沈伟根,男,52岁,汉族,农民,住曹县庄寨镇蔡口行政村蔡口村。被告:郭贵平(苹),女,汉族,农民,曹县庄寨镇蔡口行政村蔡口村。系被告沈伟根之妻。被告:陈聚领,男,汉族,农民,住曹县庄寨镇蔡口行政村蔡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沈伟根、郭贵平、陈聚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9万元。案外人王叶生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鲁R6M3**起亚牌轿车1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伟根、郭贵平、陈聚领银行存款9万元。二、查封登记在王叶生名下、车牌号为鲁R6M3**起亚牌轿车1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红玲审 判 员  王秀良人民陪审员  姚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