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152号原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号。委托代理人于友滨,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文海,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永召,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百丽秀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汝锋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