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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惠萍与庆阳市西峰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萍,庆阳市西峰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25号原告王惠萍,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宽宁(原告王惠萍公公),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贾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宝杰,庆阳市西峰区人,庆阳市西峰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萍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德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萍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王惠萍负担,退付原告王惠萍6140元。审 判 长  左生龙审 判 员  苗海蓉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