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992号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悦泰路北二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吴成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班祥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国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诉被告刘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标的,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