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金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鄢定万,男,潭城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曾金佐。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金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辉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久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