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与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鱼凫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为:68791948-5。法定代表人林志群,女,生于1954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系该贸易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商武凯,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北路143号1幢208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518210-1。法定代表人吕兰英,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叙永县新盛达钢材贸易商行申请执行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70000元、违约金(从2014年2月26日起,每月以4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3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同时,被执行人商武凯、张波、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承建二期工程,尚有2600000元(大写:贰佰陆拾万元整)工程款未领取,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承建二期工程的工程款642609元(大写:陆拾肆万贰仟陆佰零玖元整)。待上述款项履行到期之时,立即将上述款项642609元提取至本院指定的下列账户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账号内。并注明“2015-578法院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