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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C座22层C1室。法定代表人:李亚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平,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孙雅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全华,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181元,减半收取17,090.5元,由原告武汉二回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 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士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