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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为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丙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