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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0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徐卫东审判员  苏 光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