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3502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徐卫东审判员 苏 光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