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牟书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巩锦鹏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书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巩锦鹏,巩宜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39-1号原告:牟书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负责人:王庆国,经理。被告:巩锦鹏。被告:巩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书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巩锦鹏、巩宜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书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巩宜昌所有的鲁C×××××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牟书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巩宜昌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 兰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