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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奎与徐佳康、潘树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吴奎。被执行人徐佳康。被执行人潘树音。被执行人张仁喜。被执行人罗庆斌。被执行人罗茜文。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鑫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粮油储备仓库。法定代表人徐佳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抵债63.1万元,余本金100万及利息未履行。其他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暂时无法变现,同时经申请执行同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蔡恺审判员覃韦波代理审判员唐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卿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