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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常惠平与石嘴山市公安局红果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48号常惠平:你因对石嘴山市公安局红果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立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不服,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不予受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明确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