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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3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王某于2012年认识,婚后没多久被告就经常无理取闹,时常以种种小事打骂我,完全没有了婚前对我的种种好。结婚后被告对我百般刁难,对我的所有做法都看不顺眼,稍有不如意的地方被告就对我拳打脚踢,甚至在我怀孕的时候对我大打出手,以致使我流产。后来发展成为在大街上稍不如意就打骂我,派出所对于被告打我的事实经过都有笔录,留有案底。被告的种种行为已经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