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凤茹、冯超等与左二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茹,冯超,冯宗妹,左二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孙凤茹。原告冯超。原告冯宗妹。委托代理人王宝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二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茹、冯超、冯宗妹与被告左二郎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茹、冯超、冯宗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周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