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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肃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凤茹、冯超等与左二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茹,冯超,冯宗妹,左二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肃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孙凤茹。原告冯超。原告冯宗妹。委托代理人王宝华,河北杨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二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茹、冯超、冯宗妹与被告左二郎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茹、冯超、冯宗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艳茹审 判 员  徐亚利人民陪审员  周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