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323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郭某某,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代理人郭其昌,男,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