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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克怀与段书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53-2号申请人马克怀。被申请人段书国。申请人马克怀与被申请人段书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段书国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书国驾驶的鲁L×××××号牌面包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