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克怀与段书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253-2号申请人马克怀。被申请人段书国。申请人马克怀与被申请人段书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段书国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书国驾驶的鲁L×××××号牌面包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