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站与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车补房补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站,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江站,男,28岁。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江站与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车补房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佳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