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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江站与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车补房补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站,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江站,男,28岁。被执行人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江站与华润电力风能(佳木斯)有限公司车补房补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佳劳人仲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