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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式周与李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式周,李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41号原告:丁式周,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式周与被告李梦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梦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式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丁式周负担。审 判 长  田晓敏人民陪审员  吴晓晖人民陪审员  童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