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天春与甘秀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天春,甘秀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成天春。被执行人甘秀益,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成天春申请执行甘秀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甘秀益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城西支行03XXXXXX6账户的存款7100元,现该执行款已转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