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恒弘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恒弘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凡商贸有限公司,李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65-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弘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弘佳公司),住所地:咸安区向阳湖镇铁铺村八组(107国道旁)。被执行人武汉重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凡商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左岭街快岭村熊管59号。法定代表人李珍芳,重凡商贸公���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昌金(系李珍芳丈夫)。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6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7日对被执行人李昌金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1-E栋102号(房屋所有权证湖2014013623)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双方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恒弘佳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产的查封,本院同意解除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昌金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两湖大道玉龙岛花园1-E栋102号(房屋所有权证湖2014013623)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镇家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佘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