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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董金福与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兖州市亚太化工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金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兖州市亚太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子彬,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兖州市亚太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庆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传贤。委托代理人柳辉。上诉人董金福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金福、被上诉人兖州市亚太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传贤、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英杰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