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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邢艳玲与向彩霞、吴彩霞、李芳、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艳玲,向彩霞,吴彩霞,李芳,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邢艳玲,女,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向彩霞,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工人村。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36年8月11日出生,1936年8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被执行人李芳,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工人村。邢艳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向彩霞、吴彩霞、李芳、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因向彩霞、吴彩霞、李芳、李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2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邢艳玲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向彩霞、吴彩霞、李芳、李英民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