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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忠德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23号原告上海忠德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如礼。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泉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忠德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泉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忠德信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书 记 员  宋 苏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