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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田智成与马庆平、李兆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智成,马庆平,李兆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田智成,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马庆平,男,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李兆玉,男,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智成与被告马庆平、李兆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后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智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