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