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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