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静诉包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包真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张静,男,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包真微,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包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