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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静诉包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包真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张静,男,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被告:包真微,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包真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