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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韩福成、白怀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新,韩福成,白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新,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韩福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怀鸣,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新与被执行人韩福成、白怀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建新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福成、白怀鸣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8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韩福成、白怀鸣暂查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