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区柳霞与区文湘、区焯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区柳霞,区文湘,区焯婷,区锡容,冯照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区柳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安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浩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区文湘,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区焯婷,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理人:区文湘,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一审被告:区锡容,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一审被告:冯照群,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区柳霞因与被申请人区文湘、区焯婷、一审被告区锡容、冯照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区柳霞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借款人区伟洪出具的《收据》、《收款收据》及银联持卡人凭条存根、房地产权证、机动车登记信息资料等足以证实涉案的275000元借款事实存在。区伟洪与区文湘的重大支出多数通过向亲友举债完成,区柳霞借款给区伟洪合情合理。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区文湘未在《收据》及《收款收据》上签名不影响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应由区文湘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区柳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区文湘、区焯婷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区柳霞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区柳霞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涉案借款本金的数额认定问题,区柳霞主张向区伟洪出借了150000元购房款及125000元购车款,合计275000元,并提供了由区伟洪出具的《借据》、《收款收据》。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区柳霞提供的银行刷卡记录证明其代区伟洪支付了98800元车款、购车保险费用5277元,广东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证明现金上牌费用10500元,以上合计114577元。此外,区柳霞对于150000元购房款及剩余的10423元购车款如何支付,未能提供实际交付的证据。二审判决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及借款交易惯例,对区柳霞能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交付的借款114577元予以认定,对未能提供实际交付证明的其余款项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区柳霞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区柳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区柳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湘燕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