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3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鹏与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鹏,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640号原告:冯鹏。委托代理人:陈丽娜。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信息大道*号企业壹号公园**栋。法定代表人:李维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鹏与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鹏及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欣、罗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鹏诉称:2001年10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电子正街的紫薇城市花园第8幢1单元3层8132号房。原告购买该房后立即对其装修,但在2002年6月发现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1、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及小卧室轻质墙全部不同程度开裂;2、入户门主墙、中卧室及大卧室中间承重墙、中卧室门面承重墙不同程度开裂;3、大卫生间顶部漏水,底部往二楼漏水,小卫生间漏水,墙面空鼓;4、室内电路经常跳闸,客厅及中卧室漏电,地板发热,家电被烧坏。以上问题,原告曾于2003年3月15日以书面方式向被告书面反映并要求退房,但被告不同意。2009年10月,被告提出要解决问题并让原告找第三方做出预算,但仍未解决。2012年3月24日,上述房屋中卧室起火,因保安不能及时到场处理也未报警,当消防队到场要求物业断电时,电工又不在单位,直至快一个小时电工到场后,消防队才开始灭火,导致原告房屋被损,损失惨重。该事故原因经雁塔消防队鉴定为“不排除线路问题”。原告随后于2012年3月30日就以上问题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妥善处理此事,但当装修公司对该房装修后,被告对此事不再理睬。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31481元(包含火灾造成原告家具家电、衣物、租金、装修等损失,同时包含对火灾前就存在的房屋漏水、墙壁开裂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被告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已于2001年11月2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当时原告并未对室内电线线路提出任何异议,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关于电气管线等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因此上述房屋电线线路的保修期早已经超过。雁塔消防队鉴定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线路问题”,该结论并不能说明本次起火原因与被告有关。现原告的房屋已修复完毕,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8日,原告从被告(原名称为西安紫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位于电子正街的紫薇城市花园第8幢1单元3层8132号房。2001年11月20日,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2012年3月24日,上述房屋中卧室西边靠北处发生火灾。经过雁塔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查、勘验和询问调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灾害成因为室内装修装饰及家具多为易燃可燃材料,由于发生火灾时报警不及时、扑救不得当,火灾造成中卧室内物品全部烧毁,同时大量浓烟蔓延至客厅及其他房间,致使部分灯具损坏,墙面有烟熏痕迹。庭审中,原告提交照片证明火灾前房屋存在大面积开裂的质量问题及火灾后房屋的状况,但其表示火灾发生后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原有的质量问题也修复完毕。原告在本院向其释明后,其表示申请司法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于2001年11月20日已将房屋向原告交付,原告称2002年即发现上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其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怠于行使其诉权,现仅根据其提供的照片,并无法证明该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更无法证明上述房屋在火灾前存在墙壁开裂、房屋漏水、电气线路故障等质量问题。另,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家发生火灾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作出的“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的认定,并不能确定发生火灾的具体原因与被告有关。由于原告诉前已对火灾后的房屋(包括火灾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复,其在法院释明后表示申请司法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又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故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墙壁开裂、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及火灾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鹏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