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玉山、黄程英、湛江市俊凯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崔玉山,黄程英,湛江市俊凯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玉山、黄程英、湛江市俊凯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立保字第96-1号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XXX号。法定代表人许振伟。被申请人崔玉山,男,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XX号XX幢X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被申请人黄程英,女,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XX号XX幢X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被申请人湛江市俊凯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XX号泰华大厦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崔玉山。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玉山、黄程英、湛江市俊凯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程英名下位于湛江市开发区海景路XXX号海滨新宇居商住楼AXXX房(证号:粤房地证第CXXXXXX号)。上述查封价值以90万元为限。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保证函为��请人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区伟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程英名下位于湛江市开发区海景路XXX号海滨新宇居商住楼AXXX房(证号:粤房地证第CXXXXXXX号)。上述查封价值以90万元为限。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黄程英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等。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伟审判员 袁华连审判员 张燕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