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谌潮派与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谌潮派,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谌潮派,男,194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有源,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湖南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谌潮派与被上诉人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信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谌潮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谌潮派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有源、杨志刚,被上诉人纯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二成、陈德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谌潮派新建成一栋房屋,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泥某某村沿某路北侧,该房屋坐北朝南,东、北面分别与纯信公司的消防通道、商品房相邻,谌潮派房屋北面与纯信公司商品房相邻处原留有一处空地。2014年8月,纯信公司在谌潮派房屋东面,以零距离间隔修建围墙,该围墙现封住了谌潮派房屋一层东面的门、窗。同时,现纯信公司已在谌潮派房屋北面的空地修建了两层建筑物。纯信公司修建建筑物及围墙后,遇到下雨时,造成谌潮派房屋内部积水。谌潮派与纯信公司就本案协商未果,谌潮派于2014年9月23日诉至法院。另查明,2008年12月31日,谌潮派与安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谌潮派取得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泥某某村沿某路北侧183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4月14日,谌潮派取得地字第2014-015(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4月18日,谌潮派取得安国用(2014)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与使用人。虽然谌潮派房屋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谌潮派已经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谌潮派对该房屋正在进行有效管理与使用,谌潮派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依法有权主张不动产相邻权利。谌潮派认为纯信公司在其房屋东面修建的围墙、北面修建的建筑物妨害到谌潮派房屋的采光、通行、排水及消防通行。经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谌潮派房屋建筑设计方案中,该房屋一层东面墙体上并没有开窗设计,谌潮派私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对墙体进行开窗,超出了规划设计方案,故谌潮派以该房屋一层东面开窗的现状主张其采光权利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本案中,谌潮派房屋东面墙线以外土地使用权属于纯信公司,谌潮派主张在其房屋一层东面通行,必然利用纯信公司所属土地,而谌潮派房屋一层东面并不是谌潮派房屋与外界通行的唯一通道,谌潮派房屋一层南面有与外界通行的主通道,谌潮派在房屋门面出租时,没有为自己通行预留通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谌潮派主张的通行权利不属于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情况,故谌潮派的该主张,应不予支持。谌潮派主张纯信公司所修建围墙妨害了其消防通行权利,但谌潮派没有提交关于房屋消防设计、设施、通行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谌潮派的该主张,应不予支持。谌潮派主张不锈钢门的经济损失,因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不予支持。纯信公司在谌潮派房屋北面以零间隔修建建筑物,给谌潮派房屋的排水造成了困难,导致谌潮派房屋内部进水,谌潮派要求纯信公司拆除谌潮派房屋北面的建筑物,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为了保障其排水权利必须要撤除该建筑物的必要性,谌潮派据此要求拆除该建筑物的主张,应不予支持。但谌潮派主张的排水权利,应予支持,纯信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到不因自己所修建的建筑物及围墙导致谌潮派房屋内部进水,以保障谌潮派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诉争建筑物及围墙不得影响谌潮派房屋的排水权利,现有设施导致谌潮派房屋进水的部分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整改完毕;二、驳回谌潮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安化县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元,谌潮派负担60元。上诉人谌潮派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主张在其房屋一层东面通行,必然利用被告所属土地,而原告房屋一层东面并不是原告房屋与外界通行的唯一通道,原告房屋一层南面有与外界通行的主通道,原告在房屋门面出租时,没有为自己通行预留通道。”的事实是错误的。谌潮派所建房屋,在建房时根据土地使用权性质“商住混合用地”已依法进行了规划设计。因房屋一层是商业经营场所,为了有利于生产经营,在建房的规划设计中,没有在一层南面为一楼以上住户设计和建设通行通道。一楼以上住户通往外界的通道,在房屋建设时,就一直设计在一层的东面。二、一审判决有意纂改谌潮派在一审中所提诉讼主张。谌潮派在一审中主张的是东面的“应急通道的通行”,而并非是消防通行。三、一审判决处理结果错误。表面看来,一审判决对谌潮派要求排水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但原审判决事实上是一条不能实际履行的判决条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纯信公司拆除紧靠谌潮派房屋东、北两面的围墙和建筑物,排除妨碍,恢复谌潮派房屋东、北面的采光、通行、排水和应急通道的通行。被上诉人纯信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谌潮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安化县公安局国家赔偿申请收讫凭证(安公赔收字(2015)001号)1份,拟证明安化县公安局对谌潮派的行政处罚已经撤销,谌潮派的行为是正当维权行为;证据2、安化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各1份,拟证明纯信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夏运勇的侵权行为;证据3、安化县东坪镇泥某某村委会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谌潮派房屋所在地为谌潮派自己开发且花费了巨额成本,谌潮派为合法权利人;证据4、安化县东坪镇泥某某村委会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声明、报告各1份,拟证明谌潮派房屋东面、北面土地为公共消防通道,纯信公司修建围墙系明显侵犯谌潮派权利;证据5、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规划综合验收审批单,拟证明谌潮派的房屋超面积已由相关机关处罚,并综合验收且通过规划局验收。纯信公司对谌潮派提交的证据质证称: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4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更加能够证明谌潮派的房屋违规建设,处罚了并不代表就合法了。对谌潮派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4、5均不能达到谌潮派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了《安化县谌潮派私房建筑方案设计》。该方案一层平面图东面没有设计窗户,东面设计了二个出口;南面西头位置设计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配套设计了楼梯,并在该结构南面设计了出口,房屋南面的其他部分在南面没有设计出口;二至九层东面设计了窗户。谌潮派在修建房屋时,没有严格按照《安化县谌潮派私房建筑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南面西头位置没有修建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房屋南面是相通的结构,在房屋南面中间位置靠近沿江大道修建了一个出口。房屋北部和南部相通,可以从房屋南部出口出入。谌潮派房屋东边和纯信公司西边相邻,红线无重叠,权属无争议。谌潮派房屋东边墙线外土地使用权属于纯信公司。谌潮派房屋北面的空地不属于谌潮派用地,纯信公司也无有效用地手续,但有2013年8月13日与安化县东坪镇泥某某村五组的土地征补协议。纯信公司在谌潮派房屋北面的空地上,紧挨着谌潮派房屋修建了两层的岗亭,在谌潮派房屋东面零间隔距离修筑了围墙,围墙的高度没有超过谌潮派房屋一层的高度。下大雨时,谌潮派房屋内形成积水。除此之外,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纯信公司在谌潮派房屋东面零距离间隔修建的围墙和在谌潮派房屋北面修建的岗亭是否应当予以拆除。一、关于纯信公司在谌潮派房屋东面零距离间隔修建的围墙是否应当予以拆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安化县谌潮派私房建筑方案设计》,谌潮派房屋东面设计了二个出口。南面西头位置设计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配套设计了楼梯,并在该结构南面设计了一个出口。房屋南面的其他部分在南面没有设计出口,只能从房屋东面通行,而且谌潮派的房屋修建在前,纯信公司的围墙修建在后,在这种情形下,纯信公司应该为谌潮派从房屋东面通行和应急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但是,谌潮派在修建房屋时,没有严格按照《安化县谌潮派私房建筑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南面西头位置并不是修建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结构,而是在房屋南面修建的是一个相通的结构,且与房屋北部相通,在房屋南面中间位置靠近沿江大道修建了一个出口。这样,谌潮派房屋一层东面出口,并不是其房屋与外界通行的唯一通道。谌潮派房屋东边墙线外土地使用权属于纯信公司,谌潮派主张房屋东面通行和应急通道的通行权利,必然利用纯信公司土地。据此,原审认定谌潮派主张房屋东面通行权利不属于必须利用纯信公司土地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谌潮派上诉提出,纯信公司紧靠其房屋东面修建围墙,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其东面通行和应急通道的通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安化县谌潮派私房建筑方案设计》,谌潮派房屋一层东面没有设计窗户,谌潮派违反设计方案开设了窗户,且纯信公司在其房屋东面修建的围墙没有超过一层的高度,因此,谌潮派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其房屋东面的采光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纯信公司在谌潮派房屋北面修建的岗亭是否应当予以拆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纯信公司在紧靠谌潮派房屋北面修建二层岗亭,造成下雨时谌潮派房屋进水,应予以整改,为谌潮派房屋北面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谌潮派要求纯信公司拆除其房屋北面的建筑物,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为了保障其排水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拆除该岗亭。据此,原审认定谌潮派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为了保障其排水权利,必须要拆除纯信公司紧靠谌潮派房屋北面的建筑物的必要性,故对谌潮派要求拆除纯信公司紧靠谌潮派房屋北面修建的建筑物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谌潮派关于拆除纯信公司紧靠谌潮派房屋北面修建的建筑物,排除妨碍,恢复谌潮派房屋北面排水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谌潮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谌潮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