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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夏品质、谢爱吉与蔡世维、蔡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品质,谢爱吉,蔡世维,蔡秀凤,蔡招妹,金尾孙,蔡有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夏品质,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谢爱吉,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夏品质,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原告谢爱吉配偶。被告蔡世维,男,1965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蔡秀凤,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龙安开发区,现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被告蔡世维配偶。被告蔡招妹,男,193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被告蔡世维父亲。被告金尾孙,女,1941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被告蔡世维母亲。被告蔡有镇,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系被告蔡世维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品质、谢爱吉诉被告蔡世维、蔡秀凤、蔡招妹、金尾孙、蔡有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品质、谢爱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惠平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